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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伤害个案按期支付未来金钱损失赔款》
(香港法律改革委员会报告书)

香港法律改革委员会(法改会)于二零二三年一月十九日发表《人身伤害个案按期支付未来金钱损失赔款》报告书,建议应立法赋予法庭权力,在人身伤害个案的合适个案中就未来金钱损失的损害赔偿作出按期付款令。

本报告书是法改会辖下人身伤害个案按期支付未来金钱损失赔款小组委员会在进行研究后撰写。小组委员会由梁伟文资深大律师担任主席,于二零一八年四月发表咨询文件。小组委员会研究了香港在评估人身伤害个案中,有关未来金钱损失的损害赔偿方面的现行法律及相关做法,并与其他司法管辖区(例如英国、爱尔兰、其他欧洲国家、美国和新加坡)的经验进行比较。

根据香港的现行法律,法庭会在人身伤害个案中判给整笔支付的金钱损害赔偿。在判给未来金钱损失的损害赔偿时,可按照与过去金钱损失的损害赔偿相同的基准,即回复原状或十足补偿损失基准。申索人的过去及未来损失会一次过予以评估及具体化,计算为整笔付款,而有关款额于聆讯当日或在协议的日期厘定。对法庭来说,评估「一次过」整笔款项是一项困难的工作,因为评估未来金钱损失的损害赔偿时,必须考虑原告人如非因受到伤害原本或可赚取的收入、原告人在受到伤害后的赚取收入能力,以及在受到伤害后所招致的任何额外开支。这种使用由案例法所确立的乘数/被乘数计算模式来量化未来损失的传统做法,一直被普遍批评为不精确及不科学。在一宗原讼法庭案件中,法官指出,在评估未来金钱损失的损害赔偿时,可采用按期支付赔款的方式,作为以乘数/被乘数计算的传统方式以外的另一选项。 在订定报告书中的最终建议时,已考虑对咨询文件的回应意见。报告书的部分主要最终建议如下:

(1) 应立法赋予法庭权力,在人身伤害个案中就未来金钱损失的损害赔偿作出按期付款令。这项赋予法庭的新权力并非旨在影响非精神上无行为能力的人与侵权人或相关付款方友好地达成和解的自由意愿及权力。
(2) 财政司司长应作为获赋权订定和发布推定净投资回报率(折扣率)的主管当局。财政司司长应就每次折扣率检讨,咨询专家小组。折扣率应每六年定期检讨一次。
(3) 法庭判给按期付款的权力:
  (a) 不论法律程序的当事各方同意与否,就未来金钱损失而言,应关乎照顾费用及住屋费用;
  (b) 应限于涵盖灾难性个案;及
  (c) 在不影响上述(a)项的情况下,如经法律程序的当事各方同意,应涵盖所有未来金钱损失项目。
(4) 在以下有限的情况下,应让法庭复核原来的按期付款令:
  (a) 因作出原来命令时已预见的医疗状况的重大恶化或改善情况,而在未来照顾需要及需要程度上的转变,并已在该命令中订定与恶化或改善情况的性质相关的特定准则,以及可申请复核的期限;及
  (b) 复核应只限申请一次,但法庭可在适当情况下容许延展提出申请的期限。
(5) 法庭应有酌情决定权,可在考虑按期付款是否稳妥,以确保付款能持续作出,并信纳按期付款令能确保原告人可获全数支付获判给的款项后,作出按期付款令。
(6) 应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立法引入按期付款令,并可在实施后继续改良,以便持份者为按期付款令作好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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