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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播媒介的侵犯私隐行为》
(香港法律改革委员会报告书)

法律改革委员会已于2004年12月9日发表《传播媒介的侵犯私隐行为报告书》。报告书探讨是否有需要引入额外措施保障个人私隐免受新闻媒体无理侵犯。

报告书的结论是报业与新闻工作者行业所引入的属自愿参与的自律措施未能有效保障个人私隐免受报刊无理侵犯。

法改会因此建议:

  • 立法成立一个独立和自律的委员会(简称“自律委员会”),以处理关于报刊无理侵犯私隐的投诉;

  • 自律委员会应由下列委员组成:

    1. 代表报业和新闻工作者行业的业界委员,其中包括(i)报章委员;(ii)最少一名杂志委员;(iii)新闻工作者委员;及(iv)最少一名学者委员;及

    2. 代表公众和私隐被报刊侵犯的人的公众委员;其中包括最少一名已退休的法官;


  • 业界委员的 人数不得超过公众委员的人数;

  • 业界委员应由报纸业、杂志业、新闻工作者行业和新闻学教学界的代表提名;

  • 香港境内读者人数最多的几份报章中,每一份应可提名一名报章委员,不过其他报章也应该有委员代表它们;

  • 新闻工作者委员应由新闻工作者团体提名,而学者委员应由新闻学系的一众学者提名;

  • 公众委员(应由司法机构提名的退休法官除外)应由法例所指明的专业团体和非政府组织提名;

  • 除非提名过程有任何不当之处,否则行政长官必须委任获提名的人为自律委员会的委员;

  • 自律委员会必须拟定一套《报业私隐守则》。这套守则必须顾及新闻界的两种需要:即侦查式新闻工作及作出符合公众利益的报道;守则可由业界委员或由自律委员会所委任的守则小组拟定。

  • 《报业私隐守则》必须规定报章和杂志(a)小心避免刊登关于一个人的不准确(包括虚构)的资料,及(b)如刊登了关于一个人的不准确(包括虚构)的资料,便须应要求刊登更正启事;

  • 自律委员会有权受理关于报刊违反《报业私隐守则》的投诉;

  • 自律委员会可在没有人投诉的情况下主动作出调查(或调查由第三者作出的投诉),惟有关调查必须有符合公众利益的理据支持;

  • 所有声称有人违反《报业私隐守则》的投诉应视作针对有关出版人作出,而非针对有关新闻工作者或编辑而作出;

  • 自律委员会不应有权强迫新闻工作者作证及披露消息来源;

  • 自律委员会不应有权:

    1. 判受害人获得赔偿;

    2. 判违规出版人缴纳 罚款;或

    3. 命令违规出版人道歉;


  • 自律委员会可以:

    1. 劝喻、警告或谴责违规出版人;及

    2. 要求他刊登更正启事或自律委员会的调查结果和裁决;


  • 若违规出版人没有刊登更正启事或调查结果和裁决,自律委员会可向法院申请命令,要求该出版人采取法院指明的行动;

  • 不满自律委员会作出对其不利的裁决的出版人(而非投诉人)应有权向上诉法院提出上诉;

  • 自律委员会的委员毋须为行使自律委员会获赋予的权力时诚心诚意地作出的作为而承担个人法律责任。然而,自律委员会的委员在某次作为方面所获得的保障不应影响自律委员会因为该次作为而须承担的法律责任;

  • 《诽谤条例》第14条所订立的“受约制特权”这项免责辩护应扩展至包括关于自律委员会的调查结果和裁决的公正而准确的报道;

  • 自律委员会的经费部分应来自向报章杂志征收的费用,部分则应来立法会拨付的款项。

法改会细心考虑过它的私隐问题小组委员会(由白景崇博士担任主席)在1999年发表的谘询文件所接获的回应后,继而写成本报告书,连同《侵犯私隐的民事责任报告书》一起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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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书 (PDF) (MS Wo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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