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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任陪审员的准则》
(香港法律改革委员会报告书)

法律改革委员会(法改会)于2010年6月21日发表了《出任陪审员的准则》报告书。

适用于委任陪审员的现行法例规定,陪审员必须是香港居民,年龄介乎21岁与65岁之间,没有任何使他不能出任陪审员的失明、失聪或其他无行为能力的情况,而且具有良好品格和“对在有关法律程序进行时将予采用的语言所具有的知识,足以令他明白该等法律程序”。

法例没有订明如何量度该项语言能力,但有关行政措施一向是将教育程度未达中七或同等学历的人排除于陪审员人选之外。法例也没有界定就出任陪审员而言何谓“良好品格”及“居民身分”。

法改会获邀研究关于出任陪审员的现有准则是否适当,以及应否以更为清楚和明确的方式列出这些准则。

报告书建议出任陪审员的年龄下限应维持在21岁,但其年龄上限则应由65岁提高至70岁。然而,年满65岁的人只要提出豁免申请,便有当然权利获豁免出任陪审员。

报告书亦建议,任何人在获发出任陪审员通知书之前,必须已获发香港身分证满三年,而且该人在该通知书发出之时居于香港,方合资格担任陪审员。

至于“良好品格”的规定,报告书建议如任何人有以下情况,即不合资格出任陪审员:

(a) 曾在任何时间于香港或其他地方因任何刑事罪行被定罪并因此而被判处为期超逾三个月且不得选择以罚款代替的监禁(不论该刑罚是否暂缓执行);
(b)  在过去五年内曾因任何刑事罪行被定罪并因此而被判处为期不超逾三个月的监禁(不论该刑罚是否暂缓执行);
(c) 被控以可公诉罪行而正在候审;或
(d) 因任何罪行而被还押以待审讯。

就这些目的而言,根据《罪犯自新条例》(第297章)已失时效的定罪,不会视为刑事定罪。

报告书不接纳排除未获解除破产的人出任陪审员的意见,并且认为将未获解除破产的人自动定性为不具“良好品格”,是错误的做法。

法改会认为不宜将现时出任陪审员的教育程度要求降低。法改会建议现时规定陪审员须至少达到中七或同等学历的教育程度的行政措施,应予维持,但这项规定应在法例中订明,以确保陪审员有能力理解及明了证据和妥当地履行作为陪审员的职责。然而,新的中学教育架构将最迟于2012年全面推行,届时学生在完成新学制的中六(即现时的中六)课程时,将要参加单一个为考取香港中学文凭而设的公开试。报告书因此建议,要求陪审员的教育程度应为已完成以下学业者:(a) 中七;(b) 新学制的中六;(c) IB文凭;或 (d) 高等法院司法常务官认为同等的其他中学教育。

报告书建议应在《陪审团条例》中列明批准免任或暂缓出任陪审员的指导原则,而有关理据应包括:
 

(i) 该人出任陪审员可能会对公众造成重大不便;
(ii) 该人出任陪审员可能会对他或任何受他照顾或监管的人造成过度困难或过度不便;
(iii) 该人从事涉及司法的工作,因此可能会有偏见或令人觉得他可能会有偏见;
(iv) 出任陪审员与该人的原则或信念不符;或
(v) 这样做有利于维护公正。

法改会检讨过现时获豁免出任陪审员的人士类别,所得结论为某些类别人士不应再获得豁免,但他们应可以改为在个别情况下申请暂缓出任或免任陪审员。

不应再获得豁免出任陪审员的人士包括:担任见习或学徒职级的公职人员、每日在香港出版的报章的编辑、注册药剂师、神职人员及在任何宗教团体中担任类似职位的人或任何修道院的全时间修行成员等、全日制学生、飞行员、领航员及无线电操作员及其他的飞机机员、太平绅士,以及司法机构某些成员的配偶。报告书建议,若高等法院司法常务官或主审法官信纳任何属上述类别的人士的申请有充分理据支持,则可准其暂缓出任或免任陪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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