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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管截取通讯的活动》
(香港法律改革委员会报告书)

法改会在1996年发表的报告书建议:截取通讯的活动除非是依据由法庭批给的手令而进行的,否则应予禁止。法改会认为现行法律对个人私隐遭受非法或任意干扰一事没有提供足够的保障,因此有需要设立一个法定规管架构。

该报告书建议将蓄意截取或干扰电子通讯、密封邮包或无线电传讯的作为定为罪行,并建议只有政府当局及其执法机关才可申请授权截取通讯的手令。为了定期检讨签发手令的制度,法改会建议委任一名上诉法院大法官作为监督;而为了提升对公众的问责性,应规定监督每年须向立法会提交一份公开报告以及向行政长官提交一份机密报告。

新闻稿 (PDF) (MS Word)
报告书 (PDF) (MS Wo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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