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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婚生子女问题》
(香港法律改革委员会报告书)

这份1991年的报告书建议消除法律为已婚夫妇的子女(婚生子女)与未婚父母的子女(非婚生子女)所界定的区别。笼统而言,法改会的提议谋求在切实可行的情况下尽量除去法律给非婚生子女所施加的不利条件。这些不利条件在广泛类别的法律中都可以找到,其中包括在继承、领养、供养、恩俸、监护、抚养权、国籍、居籍及出生登记方面的法律。 1993年3月制定的《父母与子女条例》采纳了该报告书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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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书 (PDF) (MS Wo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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