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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同性恋行为的法律》
(香港法律改革委员会报告书)

这份在1983年发表的报告书就有关法律提出了一系列改革建议,而最主要的建议是修订当时的法律,使两名年逾21岁的男子在双方同意下私下进行的同性恋行为不再是一项罪行。这项建议已于1991年由《刑事罪行(修订)条例》落实。

为了加强保障市民大众,以免他们成为任何猥亵性公众行为(包括同性恋行为)的受害者,法改会建议订立一项名为“猥亵行为”的新罪行,干犯者可判处罚款及监禁。

法改会亦建议修订多项关于卖淫或促致他人卖淫的罪行,以将之扩展至包括利用年青男子作同性恋活动。

报告书 (PDF) (MS Word)

重要告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