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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律程序中的传闻证据规则》
(香港法律改革委员会报告书)

民事法律程序中针对传闻证据的规则禁止接纳第二手证据,只有在某些情况下方属例外。换言之,当证人拟基于另一人告诉他的资料来指证某一项事实时,他的证供便称为传闻证据。经过一段长时间的发展,例外于传闻证据规则的情况变得越来越复杂和含糊不清,而且曾有人基于以下观点而批评这项规则:证据是否属于传闻的问题应该只影响法庭给予该等证据的分量而并非其是否可予接纳。

该报告书建议废除民事法律程序中的传闻证据规则,使所有传闻证据在民事法律程序中都应获得接纳。民事法律程序的各方当事人如有意提出传闻证据,亦应无须通知对方。然而,如某一方已将一名证人所作的证供提交作为传闻证据,则另一方应有权传召该证人出庭并盘问该证人。当局应列出一些法定指引。以协助法庭评估传闻证据应获给予的分量。

这份在1995年发表的报告书结果导致《证据(修订)条例》在1999年面世。

报告书 (PDF) (MS Wo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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