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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立一项实质的欺诈罪研究》
(香港法律改革委员会报告书)

这份1996年报告书得以面世,是由下述不正常情况促成的:香港虽然有串谋诈骗的罪行,但却没有一项可由一个人单独行事而干犯的广义欺诈罪,反而在《盗窃罪条例》中订立了不少狭义的诈骗罪行(例如以欺骗手段取得财产)。这样的法律受到不少批评,其中一点指出这是不合逻辑的,因为某项作为若只由一个人单独作出,便属于合法,但却仅因为多于一人同意作出该项作为而成为非法。

法改会的结论是应该订立一项新的欺诈罪。任何人如藉进行欺骗并意图诈骗而诱使他人在行事上依循某一方针,导致(a)另一人蒙受不利或相当可能会蒙受不利;或(b)干犯欺诈罪的人获得利益,则该人便干犯了这项罪行。干犯欺诈罪的人必须是知道或相信他的欺诈手段是骗人的,也必须蓄意让其受害人听信他而行事。

该报告书所载的建议已于1999年纳入《盗窃罪(修订)条例》中。

报告书 (PDF) (MS Wo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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