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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制免责条款》
(香港法律改革委员会报告书)

这份在1986年发表的法改会报告书提出了一些改革建议,以管制免责条款的使用,尤其是在立约双方的谈判能力并不相等的时候。该报告书建议采纳英国的《1977年不公平合约条款法令》,只须对该法令的条文作出适当的修订。新法例的效力会是对下列各类免责条款加以管制:

(a) 应禁止豁免因疏忽而引致死亡或身体受伤的责任,而豁免对其他损失的责任则应受限于合理性验证;

(b) 如交易一方为消费者或以由另一方拟定的业务书面标准条款进行交易,则任何豁免合约责任的条款应受限于合理性验证;

(c) 如一名以消费者身分交易的人同意_保另外一人(须为正在进行业务的人),则这项_保应受限于合理性验证;

(d) 应禁止豁免制造商或批发商因其疏忽引致货品损坏而须承_的责任;

(e) 在任何造成货品的拥有权或管有权转移的货品售卖合约或其他合约中,应禁止豁免售卖者或供应者的法律责任;若容许他们获豁免有关责任,则这项豁免应受限于合理性验证。

在决定一项免责条款是否合理时,法庭应顾及在订立合约时双方所知的或理应知道的或预计会有的情况,且订约所用的语文应是法庭获明确引导须加以考虑的一项因素。

当局于1989年制定了《管制免责条款条例》,以落实该报告书的建议。

报告书 (PDF) (MS Word)

重要告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