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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程序条例》(第221章)附表3所列的例外罪行的报告书
(香港法律改革委员会报告书)

法律改革委员会(法改会)在2014年2月25日发表报告书,建议废除第221章附表3所列的例外罪行。

第221章订有一些条文,禁止在某人被裁定犯了第221章附表3所列的“例外罪行”时,就该例外罪行判处缓刑。

法改会相信,四十多年前导致订立例外罪行的公众情绪,早已不复存在,而订立例外规定的原有理据亦不再适用。

例外罪行列表的不合理之处,是在现有制度之下一些严重罪行不在列表之上,但一些较轻微的罪行却见于列表。例如罪犯如被裁定犯了与13岁以下女童非法性交的罪行(目前并未列为例外罪行),可被判处监禁,但刑期也可以由法庭决定暂缓执行。反之,罪犯如被裁定犯了企图进行猥亵侵犯(俗称「非礼」)的罪行,而由于这是一项例外罪行,则在不适宜判处非扣押刑罚的情况下,法庭必须判处该罪犯即时监禁,并没有酌情权判处缓刑。这情况可能令人觉得整体上现行法律存在不公平和随意性。此外,报告书也阐明提出有关建议的其他理由。

报告书的中英文版均可在本网站阅览,而印刷本则可向香港湾仔告士打道39号夏慤大厦20楼法改会秘书处索取。

香港律师会曾委托香港大学比较法及公法研究中心,就应否改革现行关于例外罪行的规定,撰写研究报告书(“研究中心报告书”)。经律师会同意,现将研究中心报告书上载到本网站以供阅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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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书摘要 (PDF) (MS Word)
报告书 (PDF) (MS Wo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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