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内容

《持久授权书:个人照顾事宜》
(香港法律改革委员会报告书)

法律改革委员会(法改会)于2011年7月11日发表报告书,建议扩阔持久授权书的适用范围,以涵盖涉及授权人的个人照顾事宜的决定。现时,持久授权书只适用于涉及授权人的财产及财政事务的决定,不得用以转授权力就授权人的个人照顾事宜作出决定。

报告书解释,授权书是一份用以把法律权限转授予另一人的法律文书。透过签立授权书,授权人把法律权限给予另一人(受权人)以代为作出法律上的决定。

习用的授权书只可由精神上有能力行事的人订立;,而假若授权人日后变为精神上无能力行事,此类授权书即告失效,但授权人也许正需要在此情况下让受权人可以代自己行事。为解决这个难题,《持久授权书条例》(第501章)容许订立一种特别的授权书(称为“持久授权书”)。这种授权书是授权人在精神上有能力行事之时签立,但在授权人变为精神上无能力行事之后仍然有效。现时,持久授权书只适用于涉及授权人的财产及财政事务的决定,不得用以转授权力就可称为授权人个人照顾的事宜作出决定。

在多个其他司法管辖区中,持久授权书的适用范围宽松得多,授权人可把涉及某些事宜的个人照顾决定权,例如授权人应居于何处(及应与谁同住)、授权人的日常衣着和膳食,以及日常健康护理,转授予其持久授权书受权人。法改会建议香港采用类似做法,扩阔持久授权书的适用范围以涵盖涉及授权人的个人照顾事宜的决定。“个人照顾事宜”就此而言,应包括与授权人的健康护理有关的决定,但不包括涉及给予或拒绝接受维持生命治疗的决定,亦不包括涉及作出或撒销预设医疗指示的决定。

法改会建议,受权人可根据持久授权书作出的个人照顾事宜决定应包括:

(a) 授权人居于何处;
(b) 授权人与谁同住;
(c) 授权人是否就业,如授权人就业,则于何处就业及就业情况如何;
(d) 授权人接受什么教育或训练;
(e) 授权人是否申请牌照或许可证;
(f) 授权人的日常衣着和膳食;
(g) 是否同意让授权人接受法医学的检验;
(h) 授权人会否出门度假和会前往何处度假;
(i) 与授权人的个人照顾有关的法律事宜;
(j) 不让个别指定人士接触或联络授权人的权力;及
(k) 与授权人的健康护理有关的决定。

法改会同时建议以法例条文,把以下各项决定摒除于持久授权书的适用范围之外:

(a) 订立、更改或撤销授权人的遗嘱;
(b) 代授权人订立、更改或撤销持久授权书;
(c) 行使授权人在选举中投票的权利;
(d) 同意让别人领养授权人未满18岁的子女;
(e) 同意让授权人改变其婚姻状况;
(f) 于授权人在生时移去其身体的非再生组织以捐赠他人;
(g) 为有生殖能力或按理应有生殖能力的授权人进行绝育手术;
(h) 参与医学研究或接受试验性质的健康护理;
(i) 违反授权人的意愿而把他送入医院以接受精神紊乱的治疗;
(j) 同意让授权人接受电痉挛治疗法或精神病外科手术;及
(k) 同意让授权人接受规例所订明的健康护理。

法改会建议对持久授权书受权人施加法定责任,规定受权人必须以符合授权人的最佳利益的方式行事,又建议赋予法庭及监护委员会权力监管持久授权书受权人。

为免出现海外订立的持久授权书不获承认的问题,法改会建议在香港以外的司法管辖区订立的持久授权书,如属以下情况便应在香港获得承认:

(a) 符合香港的签立规定(虽然是由在其他司法管辖区而非香港注册的律师/医生见证);或
(b) 符合该司法管辖区的持久授权书签立规定。

法改会所建议作出的另一项改革,是废除《持久授权书条例》(第501章)第8(1)(b)条。该项条文现时禁止持久授权书授权人,就其所有财产及事务而赋予持久授权书受权人一般权力。法改会建议第8(1)(b)条应由一项具下述作用的条文取代:持久授权书授权人可授权受权人就授权人的所有财产及事务而行事,或就授权人的财产及事务的指定部分而行事;而不论是哪一种情况,作出该项授权均可能须受某些条件和限制所规限。

新闻稿 (PDF) (MS Word)
报告书摘要 (PDF) (MS Word)
报告书 (PDF) (MS Word)

重要告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