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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理由及结婚三年之内申请离婚的时间规限》
(香港法律改革委员会报告书)

法改会注意到香港的离婚法律自七十年代以来一直没有任何改动,而同一时期社会已出现重大变化,离婚数字亦已大幅上升,遂在这份1992年的报告书中建议将离婚法律放宽,使其与外地司法管辖区在这方面的趋势看齐。

该报告书建议无可挽回的婚姻破裂应保留作为唯一的离婚理由,但就可构成该项理由的事实提议了一些变革,包括对于以分居为凭据的离婚而言,将分居期的规定期限缩短。该报告书亦建议引入新的离婚程序,使双方同意离婚的夫妇可在给予法庭的一年通知期届满后离婚,并建议可提出离婚申请的起码时限由结婚满三年缩短为满一年。

该报告书的建议已在1995年由《婚姻诉讼(修订)条例》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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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书 (PDF) (MS Wo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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