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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上的代作决定及预设医疗指示》
(香港法律改革委员会报告书)

法律改革委员会(“法改会”)于2006年8月16日发表《医疗上的代作决定及预设医疗指示报告书》。该报告书是关于病人因处于昏迷或植物人状况而不能自行作出医疗上的决定之时,如何代该病人作出该等决定。报告书探讨以下情况:当病人处于昏迷或植物人状况时,另一人(例如医生)便要代该病人作出医疗上的决定(称为“代作决定”)。报告书亦研究下述情况:病人在仍然有能力作出医疗决定时,就他日后一旦失去此能力之时所欲接受的医疗而作出指示(称为“预设医疗指示”)。

在为处于昏迷或植物人状况的人代作决定这方面,法改会建议《精神健康条例》中“精神上无行为能力的人”的定义应予修订,以清楚表明该条例中涉及就医疗事宜给予同意、监护权和处理精神上无行为能力者的财产及事务的部分,均适用于处于昏迷或植物人状况的人。

至于预设医疗指示方面,法改会注意到由于尚未有经协定的预设医疗指示表格,以致欲作出有关指示的个人及该人的医生均感到难以定夺和无所适从。一个解决办法是提供法定的预设医疗指示表格,但法改会在现阶段不选择这样做,原因是法改会认为现时社会大众对这个概念仍然陌生和大部分市民对其认识十分有限,尝试就预设医疗指示立法是言之尚早。

法改会反而提出一款预设医疗指示表格范本,供有意就自己的未来健康护理预先作出决定的人使用。法改会相信,使用预设医疗指示表格范本的好处,是任何人只要正确地填妥该表格,便可以相当肯定其意愿将会获得执行。该表格也会有助医生考虑病人是否同意接受医治,并会令医生更易掌握病人以往所曾表达的意愿。

预设医疗指示表格范本必须由两名见证人见证,而其中一名必须是医生。两名见证人均不得在预设医疗指示作出者的遗产中有任何权益。

预设医疗指示只在个人病情已到末期、处于持续的植物人状况或陷于不可逆转的昏迷之时才会生效。

预设医疗指示可随时由作出者撤销。政府鼓励意欲撤销预设医疗指示的人以书面方式这样做,但预设医疗指示也可以用口头方式撤销。

法改会认为政府应在推动公众认识和了解预设医疗指示此概念的工作上发挥作用,并应在这项行动上设法争取如医务委员会及医院管理局等有关团体的支持。法改会亦建议,当社会大众已日渐认识预设医疗指示的概念时,政府便应检讨有关情况并考虑应否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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