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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伤亡赔偿问题》
(香港法律改革委员会报告书)

这份报告书(于1984年发表)旨在探讨是否适宜依循英国《1982年司法法令》的模式改革关于个人伤亡赔偿的法律。

该报告书指出由于当时的法律在评定人身伤害案件的赔偿款额及因致命意外引起的申索款额的计算方法可以造成不公平的结果,法庭已对此表示关注。该报告书遂建议:若一宗意外的受害人失去活动能力的程度在审讯之时因其伤势仍未稳定下来而不能准确评定的话,则受害人应先获判给临时赔偿。该报告书又建议将可根据《致命意外条例》索偿的认可受养人类别扩大。此外,法庭就痛楚或痛苦而评定赔偿款额时,应有权考虑伤者对其生命预计会因而缩短是否知情。为了弥补因至亲死亡而造成的悲伤以及失去的情谊和教导,应引入一项丧失至亲的偿金。

虽然法改会的各项建议是受到英国的有关法律影响而提出的,但它们在不少重要方面与英国的法律并不一样。举例说,就在致命意外案件中声称具受养身分一事而言,中国风俗中的谊父母及谊子女关系是获得认可的。

在1986年制定的《致命意外条例》及《法律修订及改革(综合)条例》落实了该报告书的建议。

新闻稿 (PDF) (MS Word)
报告书 (PDF) (MS Wo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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