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内容

《藐视法庭法例》
(香港法律改革委员会报告书)

该报告书指出藐视法庭的涵义及有关法例的运作颇为不明确,因此该报告书(于1986年发表)建议制定一条综合性的《藐视法庭罪条例》,其条文应(a)清楚说明界定“藐视法庭”所根据的原则;(b)清楚订明在各种具体情况下处理藐视法庭罪的程序;(c)清楚指出在什么时候发表有关法庭的事情便构成“藐视法庭”,使传播媒介知所适从;(d)清楚限定藐视法庭的最高刑罚;及(e)清楚规定什么人可以提出和中止藐视法庭罪的诉讼程序。

法改会亦建议如所发表的资料成为对某些公众关注事项的合法讨论的其中部分,而对有关诉讼造成妨碍的风险只是附带的,或如所发表的资料是本真诚对公开的法庭在发表的同时所进行的诉讼作公平和准确的报道,则不应视作藐视法庭论。此外,除非确定为司法公正或本港安全或为防止骚乱或罪案而必须披露任何已发表文字或报道的资料来源,否则拒绝披露不应构成藐视法庭罪。

这份法改会报告书的不少建议都是依据英国的《菲利摩尔报告书》及《1981年藐视法庭罪法令》而作出的。

报告书 (PDF) (MS Word)

重要告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