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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过失责任人彼此分担责任之法律
(香港法律改革委员会报告书)

在这份于1984年发表的报告书中,法改会研究了关于干犯民事过失的人彼此分责任的法律应否加以改革的问题。

法改会发现当一个人因其他人的作为而遭受伤害时,在某些情况下受伤的一方也许不能从所有须承责任的人追讨赔偿;亦有一些情况是其中一名犯了民事过失的人须负责为受伤一方所遭受的伤害支付全部赔偿,却不能从其他也可以被裁定须为该等伤害负上责任的人申索他们所须分的款额。

因此,法改会的结论是每当有2人或多于2人须就同一项赔偿负上法律责任时,则不论该项赔偿是源自任何侵权行为、合约违反、信托违反或其他民事过失的,各人便应有要求分赔偿的权利。该报告书建议在这方面的任何法律改革都应依循英国《1978年民事法律责任(分担)法令》的模式。

在1984年,《民事法律责任(分担)条例》落实了报告书的建议。

报告书 (PDF) (MS Wo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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