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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条件收费》
(香港法律改革委员会报告书)

法律改革委员会(法改会)于2007年7月9日发表《按条件收费报告书》。

报告书提出了多项建议,其中一项建议指出,虽然社会上有不少人既无资格获得法律援助,也无力自行负担诉讼开支,推行按条件收费可以为这些人士强化寻求司法的渠道,但以香港目前的情况来说,并不适宜推行按条件收费。一个成功的按条件收费机制,必须要有保险公司能以申索人负担得起的保费长期提供保险,以承保申索人一旦败诉时所须支付的对讼方律师费,但香港未必能够做到这一点。

“按条件收费”是一种“不成功、不收费”的律师收费安排。律师如果败诉,便不收取费用,但如果胜诉,则收取正常收费,另加一笔基于正常收费额计算的“额外收费”。按条件收费有别于美国采用的按判决金额收费,后者是律师按法庭判给的损害赔偿额的某个百分比而收费。

现时来说,在涉及诉讼的申索中采用按条件收费,如同其他“不成功、不收费”的律师收费安排一样,都是不合法的。这种限制源自普通法中两种古老的刑事及侵权罪行,即包揽诉讼罪和助讼罪。

由于香港的诉讼费用昂贵,如果中等入息人士的财务资源超出了限额,以致不符合资格受惠于法律援助计划和法律援助辅助计划,他们便难以自资进行诉讼。

报告书指出,虽然推行按条件收费可以为这些人士强化寻求司法的渠道,但以香港目前的情况来说,并不适宜推行按条件收费。报告书解释说,一个成功的按条件收费机制,必须要有保险公司能以申索人负担得起的保费长期提供保险(称为“事发后投购的法律开支保险”),以承保申索人一旦败诉时所须支付的对讼方律师费。不过,以保险业界对法改会早前所发表的谘询文件的回应来看,香港未必能够做到这一点。

在市场上没有“事发后投购的法律开支保险”的情况下,报告书不建议推行按条件收费,因为中等入息人士的财富不足以支付对方的讼费,如果规定他们须支付此等讼费,他们便可能会面临破产。

鉴于扩大法律援助辅助计划的建议在谘询时受到广泛支持,报告书建议政府提高法律援助辅助计划的财务资格限额,并且增加这计划适用的案件类别。

报告书又建议设立“按条件收费法律援助基金”(简称“按条件收费法援基金”或“CLAF”),以甄别要求采用按条件收费安排的申请、把案件外判给私人执业律师办理、为诉讼提供资金,并在诉讼最终落败时代诉讼人支付对讼方的律师费。

按条件收费法援基金将会以按条件收费的方式委聘私人执业律师,但会以按判决金额收费的方式向当事人收取费用。

报告书建议当局进行可行性研究,探讨能否把按条件收费法援基金设定为法定机构,由独立董事局管理。

报告书建议,按条件收费法援基金的财务资格上限应订得寛松,但不应设有财务资格最低限额。申请人若要符合申请按条件收费法援基金的资格,必须通过案情审查。

鉴于调解日渐成功和受欢迎,并有可能使讼费得以节省,报告书建议把调解纳入按条件收费法援基金的服务范围内。按条件收费法援基金应鼓励诉讼人采用调解;如受助一方同意接受调解而该基金又认为进行调解是适当的,则该基金应拨款支付受助一方的调解费用。在另一方面,无理地拒绝充分尝试调解,可成为法庭在案件审结后作出不利的讼费令的理由,但作出此令与否,是由法庭酌情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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