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内容

《刑事诉讼中配偶的作证资格和可否强制作证问题》
(香港法律改革委员会报告书)

在这份1988年的报告书中,法改会探讨了保障婚姻关系的需要,并同时在夫妻、子女及整体社会的利益之间作出了权衡。

法改会建议使夫妻双方都可受强制为其配偶的辩护而作证(而非如当时的法律规定只是有资格作证)。夫妻双方应可在所有案件中均有资格为检控其配偶而作证,并在若干案件中可受强制为此而作证。该等案件包括控罪涉及殴打、伤害或恐吓伤害被控人配偶以及引致家庭子女死亡或受伤的案件,还会包括控罪属性罪行而被告人被指称侵犯的人是其家庭子女的案件。若两夫妻同被控以涉及暴力或色情行为的罪行,则夫妻双方应可受强制为检控其因同一罪名受审的配偶而作证。

法改会建议在配偶属可受强制作证的证人这类案件中,当时存在的可拒绝透露夫妻通讯的特权应予废除。

法改会亦建议订立一项新的法定特权,使作为证人的丈夫或妻子可拒绝回答可能会使其配偶获罪的任何问题,但这项特权不适用于该名丈夫或妻子可受强制作控方证人的案件。

新闻稿 (PDF) (MS Word)
报告书 (PDF) (MS Word)

重要告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