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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社会令
(香港法律改革委员会报告书)

这份于1983年发表的报告书探讨了应否在香港引入社会服务令作为一种刑罚。社会服务令规定罪犯须在社会内进行某项工作,直至达到指明的时数为止。法改会注意到以社会为本的惩教方法有不少益处,因此在该报告书中总结认为应该引入社会服务令,作为一种处理罪犯的另类方法。

该报告书建议:凡罪犯年龄在14岁或以上,且犯了可被处以监禁刑罚的罪行,应可获判处社会服务令。然而,法庭在未收到关于该罪犯是否适合接受该命令的社会背景调查报告之前,不得作出任何社会服务令。该命令应指定任何不多于240小时的服务时数,且一般而言应在发出命令的日期起计12个月内完成有关服务。该报告书进一步建议法庭在处置社会服务令的违反时,可判以罚款或增加命令所指明的时数;亦可判处监禁刑罚,但刑期不得超逾若无该命令则原本会判处的刑期。

该报告书的建议已在1984年由《社会服务令条例》落实。

新闻稿 (PDF) (MS Word)
报告书 (PDF) (MS Wo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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