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内容

《商业仲裁》
(香港法律改革委员会报告书)

在1981年,即这份报告书发表之时,每年只有很少仲裁在香港进行。为了应付本地及国际商界在这方面的需要,该报告书提出了多项建议,以改良规管仲裁的法律架构。

当时的法律容许对仲裁的判决提出两种形式的司法复核。法庭可因为仲裁判决表面上的错误或依循特别案件呈述的程序而将一项裁决作废。该报告书建议设立一套建基于合理裁决的新仲裁制度,并赋权高等法院可命令仲裁人提出支持其裁决的充分理由。该报告书又建议订立就法律问题向高等法院原讼庭提出上诉的权利,但须先向原讼庭取得上诉许可。向高等法院上诉庭提出进一步上诉的权利则会受到严格限制。这套新制度旨在有利于仲裁判决成为最终判决,不会动辄受到挑战。

为防止仲裁出现延误,该报告书建议高等法院有权赋予仲裁人权力在当事的任何一方缺席或没有作出任何其他作为的情况下如期进行仲裁。

该报告书的建议已在1982年为《仲裁(修订)条例》采纳。

 

报告书 (PDF) (MS Word)

重要告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