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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的保释问题》
(香港法律改革委员会报告书)

法改会这份1989年的报告书提议了一些改革方案,以澄清关于保释的法律,并用一套明确和前后一致的准则将这方面的法律列明。

该报告书的主要建议是所有人都应有一项普遍的权利,让他们在首次出庭之前和在同一诉讼中再次出庭之前都能获得保释。所有罪行的被告人都应当可获准保释,不应有任何罪行的被告人或任何类别的人是绝对不准保释的。这项获得保释的普遍权利会受限于某些指明的例外情况。举例说,若被告人很可能会弃保潜逃、再犯案或干扰证人,又或当局未能在切实可行情况下取得足够资料以作出保释决定,被告人的保释即可被拒绝。此外,该报告书建议批给保释的当局应有权就批准任何保释而施加一系列指明的条件。

该报告书又建议将保释后没有如期出庭订为刑事罪行,若循简易程序提出检控,最高刑罚是监禁三个月;若将没有出庭当作藐视法庭罪处理,则最高刑罚是监禁12个月。

该报告书的各项建议已在1994年由《刑事诉讼程序(修订)条例》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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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书 (PDF) (MS Wo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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