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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捕问题》
(香港法律改革委员会报告书)

这份在1992年11月发表的报告书建议警方及其他执法机关应采纳多项程序上的规定和保障,而该等规定及保障大致上是依据英国《1984年警察及刑事证据法令》的条文订立的。

该报告书提议了多项行政上及法例上的保障来针对可能发生的权力滥用,并建议执法人员应解释任何搜查的目的及理据和保存妥善的搜查纪录。搜查令只可由适当的主管当局或官员基于合理理由而发出。没有令状而进入及搜查,只有在某些订明的情况下才应获准。在没有令状的情况下,须具有合理的理由才可进行拘捕,而被拘捕的人应获告知他已被拘捕的事实和拘捕理由。

该报告书亦建议应就可容许的拘留期限订立较明确的规定,并应定期检讨有没有继续拘留的需要。如拘留某人的理由不再适用,该人应立即获得释放。被拘捕的人应有权在不受到无必要阻延的情况下通知其亲友或向律师求助。当局应订立适用于被拘留的儿童及青少年的特别保障。在适当情况下,拘留设施应予改善。

该报告书也建议只有在得到被拘留者的同意且通常要得到司法机关批准的情况下;方可抽取被拘留者的体内样本。非体内样本应在有书面同意的情况下抽取,但在某些情况下亦可无需获得同意而抽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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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书 (PDF) (MS Wo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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