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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及其他未经同意下进行的性罪行》
(香港法律改革委员会谘询文件)

法律改革委员会辖下的性罪行检讨小组委员会于2012年9月17日发表谘询文件,就改革《刑事罪行条例》中的性罪行提出初步建议。这些建议包括订立新的强奸罪定义,以及订立一系列其他未经同意下进行的性罪行。

谘询文件指出,《刑事罪行条例》中涉及性罪行的现有条文,有部分因为指明性别而备受批评,另有一些则是以当事人的性倾向为依据。此外,有人关注到现有的性罪行,可能不足以涵盖各种在未经同意下作出而应该受到刑事制裁的行为。

小组委员会计划就性罪行的全面检讨发表一系列合共四份的谘询文件,本谘询文件是其中的第一份。这份文件研究在未经同意下进行的性罪行,而这些性罪行关系到促进或保障个人的性自主权,建议涵盖范围包括强奸、以插入的方式进行性侵犯、性侵犯,以及导致他人在不同意的情况下进行涉及性的行为。

在进行这项检讨时,小组委员会已仔细研究现时可察觉得到的法律不足之处。为确保做法贯彻一致,小组委员会采纳了多项指导原则,分别是:法律必须清晰明确;尊重性自主权;保护原则;无分性别;避免基于性倾向而作出区别;以及应符合受《基本法》所保障的人权法和惯例。小组委员会又探讨过英格兰、苏格兰及多个其他司法管辖区的近期研究和法律改革。”

谘询文件的主要建议如下:
 
(i)   就涉及性的行为订立“同意”的法定定义,以反映涉及性的行为必须经对方“自由和自愿地同意”,以及对方须有行为能力给予同意;
(ii)   订立新的强奸罪定义,使强奸罪可对男性或女性而犯,并包括以阳具插入阴道、肛门或口腔;
(iii)   在“同意”这议题上修改相关的精神意念元素,把焦点由被控人是否单纯在主观上相信投诉人同意,转移至客观加主观的混合测试。以现时来说,如被控人在主观上真确相信投诉人同意,则即使该信念并不合理,被控人仍可获判无罪;
(iv)   废除“未经同意下作出肛交”的罪行,现受此项罪行规管的行为日后可由无分性别的强奸罪处理;
(v)   订立一项“以插入的方式进行性侵犯”的新罪行,以处理现时“猥亵侵犯”(俗称”非礼”)的罪行中较为严重但不构成强奸的侵犯行为;
(vi)   以新的「性侵犯」罪取代「猥亵侵犯」罪,把焦点置于「涉及性」而非「属于猥亵」的行为,并建议为「性」此字设下定义。这样做会最符合保障个人性自主权的原则;
(vii)   某些故意作出而本质又涉及性的行为应可构成“性侵犯”,而“裙底摄影”是其中之一;及
(viii)   废除以威胁或恐吓促致他人作非法性行为的罪行(《刑事罪行条例》第119条),并订立一项“导致他人在不同意的情况下进行涉及性的行为”的罪行,以强调对个人性自主权的保障。

小组委员会指出,谘询文件中的各项建议旨在推动讨論,不一定代表小组委员会的最终结論。

小组委员会欢迎各界对谘询文件中所讨论的任何议题提出看法、意见及建议。谘询期将于2012年12月31日结束。

性罪行检讨小组委员会于2006年组成,迄今已就性罪犯名册的议题发表了谘询文件和报告书。小组委员会又完成了另一份报告书,建议废除14岁以下男童无性交能力的普通法推定。《2012年成文法(杂项规定)条例》于今年7月制定成为法例,落实了法律改革委员会的建议。按照小组委员会的计划,余下的工作是对性罪行进行全面检讨。
 
新闻稿 (PDF) (MS Word)
谘询文件摘要 (PDF) (MS Word)
谘询文件 (PDF) (MS Wo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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