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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的刑事责任年龄》
(香港法律改革委员会报告书)

按照香港目前的法律,不足七岁的儿童不能被裁定干犯任何罪行。法律亦推定7岁至14岁的儿童没有能力犯罪,除非控方在无合理疑点下证明于罪行发生时涉案儿童十分清楚他或她的作为不仅是顽皮或恶作剧的,而是严重不当的。这就是“可推翻的‘无能力犯罪’推定”。比起其他司法管辖区,香港的刑事责任最低年龄较小,因此近年有不少人呼吁将这个最低年龄提高。

法改会在2000年5月发表的报告书建议刑事责任年龄应由7岁提高至10岁,而可推翻的“无能力犯罪”推定应予保留,但其年龄下限则应予提高,以反映经修订的刑事责任最低年龄,使该项推定适用于年龄介乎10岁至14岁之间的儿童。

新闻稿 (PDF) (MS Word)
报告书 (PDF) (MS Wo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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