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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约各方的相互关系》
(香港法律改革委员会谘询文件)

法律改革委员会的立约各方的相互关系小组委员会发表了一份就立约各方的相互关系原则提出改革建议的谘询文件。立约各方的相互关系原则有两方面。一般而言,不是立约一方的人不能根据合约而取得和强制执行权利;此外,不是立约一方的人亦不能根据合约而要承担法律责任。

虽然原则的第二方面普遍被视为公正和合理,但第一方面却受到不少普通法司法管辖区的法庭、学者及法律改革组织的广泛批评。故此,本谘询文件所关注的主要是这项原则的第一方面。由资深大律师余若海先生担任主席的小组委员会认为这项原则使立约各方令第三者受益的意愿落空,而且过分复杂和不确定。另外,小组委员会也认为这项原则容易令人作出武断的决定。

小组委员会建议透过一个详细的立法方案改革(而不是完全废除)这项原则。这个方案能够为有关的法律问题提供一个全面、有系统和具连贯性的解决办法。小组委员会亦建议新的法例应该处理源自该委员会所提议的法定例外情况的所有主要议题。一言以蔽之,所建议的改革应被视为针对相互关系原则而订定的概括且广泛的法定例外情况。

此项改革的根本原则是要尊重立约各方订立合约的自由,并在适当的情况下落实他们令第三者受惠的意愿。如果立约各方不欲建议的法例适用于他们的合约,他们将可以在合约中清楚订明该法例并不适用。小组委员会欢迎各界就小组委员会所提出的建议发表意见。公众人士可将意见电邮或邮寄至香港法律改革委员会。谘询期至二零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

新闻稿 (PDF) (MS Word)
谘询文件摘要 (PDF) (MS Wo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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