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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私隐的民事责任》
(香港法律改革委员会谘询文件)

这份谘询文件是私隐问题小组委员会在1999年连同关于规管传媒侵犯私隐行为的谘询文件一起发表的。该文件建议订立两项新的侵权行为来保障个人私生活不受无理干扰。这两项侵权行为的名称是“藉侵扰另一人的独处或与外界隔离的境况而侵犯私隐”及“以公开披露私人事实的方式侵犯私隐”。

根据上述建议,任何人如蓄意或罔顾后果地侵扰另一人的独处或与外界隔离的境况或另一人的私人事务,便要为上述侵犯私隐的侵权行为而负上法律责任。任何人如公开披露关于另一人私生活的事情,则要为上述披露私隐的侵权行为而负上法律责任。然而,该小组委员会注意到侵犯私隐的行为在若干情况下是有充分理由的,遂建议应订明一些例外情况。因此,若该等行为是获法律批淮的、获原告人同意的或是为保护被告人本身或另一人而有合理需要的,均不会构成侵权行为。该文件为“以公开披露私人事实的方式侵犯私隐”的民事诉讼提议了三项免责辩护。它们分别是根据诽谤法有关披露本是享有特权的、所公开的事宜已透过其他并非因为被告人的过失而出现的途径成为可在公共纪录中找到的资料以及所公开的事宜是公众“有正当理由关注”的事情。

新闻稿 (PDF) (MS Word)
谘询文件 (PDF) (MS Wo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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