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内容

《刑事诉讼程序条例》(第221章)附表3所列的例外罪行
(香港法律改革委员会谘询文件)

法律改革委员会(法改会)在2013年6月24日发表谘询文件,建议废除第221章附表3所列的例外罪行。

第221章订有一些条文,禁止在某人被裁定犯了第221章附表3所列的“例外罪行”时,就该例外罪行判处缓刑。

例外罪行的订立,是当年立法局非官守议员在1970年代初强烈反对的结果,他们对于“罪案(尤其是暴力罪案)自1960年以来的急剧增加”,表达了关注。

法改会相信,40多年前导致订立例外罪行的公众情绪,早已不复存在,因此订立例外规定的原有理据已不再适用。更重要的是,例外罪行列表的不合理之处在于一些严重罪行不在列表之上,但一些较轻微罪行却见于列表。举例来说,罪犯如被裁定犯了与13岁以下女童非法性交的罪行(目前并未列为例外罪行),可被判监禁,但刑期有可能暂缓执行。相反,罪犯如被裁定犯了企图进行猥亵侵犯(俗称「非礼」)的罪行(目前列为例外罪行),则在不适宜作出非拘留性判决时,法庭没有酌情决定权而必须判处该罪犯即时监禁。这个情况会令人觉得整体上不公平并且是任意而行。此外,谘询文件也阐明提出有关建议的其他理由。

法改会欢迎各界对谘询文件所讨論的任何问题,提出各自的看法、意見及建议。谘询期将于2013年9月23日结束。

新闻稿 (PDF) (MS Word)
谘询文件摘要 (PDF) (MS Word)
谘询文件 (PDF) (MS Word)

重要告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