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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久授权书》
(香港法律改革委员会谘询文件)

法律改革委员会(法改会)于(2007年4月30日)发表了谘询文件,就简化签立持久授权书有关规定的建议征询公众的意见。

授权书是一份法律文书,用以将法律权限转授予另一人。透过签立授权书,授权人将法律上的权限给予另一人(受权人),让该另一人代他作出财产、财政及其他法律上的决定。

一般的授权书只可以由精神上有能力的人订立,而假如授权人其后变为精神上无能力行事,该等授权书即告失效。然而,授权人也许正需要在此情况下让其受权人可以代他行事。为了解决这种困难,《持久授权书条例》(第501章)容许设立一种特别的授权书,即“持久授权书”。这种授权书是授权人在精神上有能力行事的时候签立的,但在他日后变为精神上无能力行事之后仍会继续生效。持久授权书只适用于关于授权人的财产及财政事务的决定,不能用以转授权力就授权人的健康护理事宜作出决定。

现时并无规定订立一般的授权书应由一名律师或一名医生见证,而事实上亦无规定应由任何人见证。相对而言,《持久授权书条例》第5(2)(a)条规定,持久授权书必须在一名律师及一名医生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自从《持久授权书条例》在1997年7月1日生效以来,只有寥寥可数的持久授权书已予注册,这与其他司法管辖区的情况形成强烈对比。有人认为持久授权书的使用率如此低,至少部分是由于签立持久授权书时必须同时有一名医生及一名律师在场这项严苛的规定。

谘询文件提出两个修改方案。第一个方案是完全废除须要有医生证人的规定,而第二个方案是保留该项规定,但容许医生和律师在不同时间签署持久授权书。

此外,谘询文件亦就应否考虑将持久授权书可能适用的范围扩展至包括关于授权人的个人照顾事宜的决定,以及应否简化持久授权书的现行法定格式,寻求各界的意见。谘询文件载有一份经简化格式的建议草稿。

法改会邀请公众就谘询文件内指明的方案及列出的问题发表意见,但亦欢迎公众提出任何关于签立持久授权书的现有规定的一般意见。

谘询期将于2007年6月30日结束。

新闻稿 (PDF) (MS Word)
谘询文件 (PDF) (MS Wo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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