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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罪两审》
(香港法律改革委员会谘询文件)

法律改革委员会的一罪两审小组委员会于2010年3月11日发表谘询文件,建议香港在例外情况之下放宽禁止一罪两审的规则。该项规则旨在防止已获判无罪的人就同一项罪行再次受审。

小组委员会建议,如果在审结严重罪行的案件后发现有“新得而又有力”的证据,又或者法庭先前作出无罪的裁定,是由于有人曾在宣誓下作假证供、妨碍司法公正或干犯类似的罪行所致,则禁止一罪两审的规则应予放寛。

现有的禁止一罪两审规则,禁止控方在某人已获判无罪或被定罪的情况下,以同一项罪行再次检控该人。这项规则源于一个理念,那就是已受刑事审讯之苦的人,在最终裁决之后不应再受困扰,若被判无罪便应可重过正常生活,若被定罪则应面对适当惩罚。

对已受审者来说,禁止一罪两审的规则可令情况明确并令官司告一段落。不过,若然在某人获判无罪之后有新而有力的证据显示此人有罪,此人仍可逃过法律制裁,则从社会大众的_度来看,这却是不恰当的。有一些情况可能会造成这种局面,例如发现有DNA(脱氧核糖核酸)证据,又或者某人在获判无罪后由于肯定控方无法再检控他,于是在这时候承认自己有罪。在多个其他司法管辖区中,公众对严格遵守禁止一罪两审的规则的后果表示关注,因而导致该等司法管辖区已修改或建议修改有关的法律。

小组委员会建议赋权法庭可在以下情况下令推翻无罪裁定并指示进行重审:

(a) 在某人就一项严重罪行获判无罪后有“新得而又有力”的证据可就该项罪行指证该人;或

(b) 判该人无罪的裁定“有污点”(即先前的法律程序涉及干扰或妨碍司法公正的罪行,例如在宣誓下作假证供或干扰证人,而该罪行是导致此人获判无罪的因素之一)。

在建议放寛禁止一罪两审的规则时,小组委员会注意到任何改革均必须符合《基本法》及《香港人权法案》。因此,所作出的建议已纳入多项保障措施,确保推翻无罪裁定的权力不会遭到滥用,以及放寛的幅度会紧密配合追究有罪者并将其定罪这项合法目的,特别是放宽只适用于严重罪行。

谘询文件中的各项建议旨在推动讨论,并不代表小组委员会的最终结论。小组委员会欢迎各界就谘询文件中所讨论的任何议题,尤其是第4章中特别吁请公众回应的问题,提出看法、意见及建议。谘询期将于2010年5月31日结束。

新闻稿 (PDF) (MS Word)
谘询文件摘要 (PDF) (MS Word)

重要告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