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内容

《规管收债手法》
(香港法律改革委员会谘询文件)

规管收债手法研究小组委员会在本年七月二十八日发表了《规管收债手法谘询文件》。

谘询文件中的主要建议包括:

  1. 应订立一项骚扰债务人的新刑事罪行,使任何人如为了胁迫他人偿还债项而作出以下行为,即属犯罪

    1. 以提出付款要求骚扰他人,而从作出该等要求的频密程度或方式或场合,或从任何该等要求所附带的恐吓或所引起的公众注意,均相当可能会令该人或其家人或同住者或任何其他人遭受惊吓、困扰或侮辱;

    2. 假称若不支付所申索的款项,便须面对刑事法律程序;

    3. 假称自己具有某种官方身分,并获授权申索或强制执行付款;或

    4. 行使一份他假称在某方面属官方的或本身看来在某方面属官方的文件,而他知道事实并非如此。


  2. 应规定收债公司须向新设立的发牌机关申领牌照,并应将不具有效牌照而经营收债公司或从事追债工作订为刑事罪行。

  3. 建议的发牌体制应一并涵盖消费者债务及商业债务,亦应同时涵盖收债公司及个别收债员。

  4. 应拟定一套业务守则,凡违反该业务守则可导致收债员牌照被撤消或暂时吊销。该业务守则的条文应由监管机构在谘询市场经营者和检讨其他司法管辖区所采用的同类业务守则后?手制订。

  5. 应检讨现时施加于收集和使用某些正面信贷资料的限制,并参考其他主要金融中心的信贷提供者可取得的各类正面信贷资料。亦应藉增加可互通的资料种类,致力提高互通资料的参与程度。

新闻稿 (PDF) (MS Word)
谘询文件摘要 (PDF) (MS Word)
谘询文件 (PDF) (MS Word)

重要告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