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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诉讼》
(香港法律改革委员会谘询文件)

法律改革委员会辖下的集体诉讼小组委员会于2009年11月5日发表谘询文件,建议在香港为多方诉讼引入一套机制。

在本港现行的法律下,《高等法院规则》就“代表的法律程序”而订立的规则,是处理在香港进行多方诉讼的唯一机制。由终审法院首席法官成立的民事司法制度改革工作小组,在其2004年的最后报告书中,批评这个机制过于局限及有不足之处。

有些司法管辖区已采用一套称为“集体诉讼”的法律程序,让众人可以集体对同一被告人提出申索,并在单一宗法院诉讼中得到裁决。在集体诉讼中,一名作为代表的原告人同时代表自己及所有其他人(“该集体”)就相同(或相近)的指称过失提出诉讼,而他们的申索是涉及相同的法律问题或事实问题。

小组委员会相信为多方诉讼引入一套全面的机制,可强化寻求司法公正的渠道,亦可提供一套具有效率、清晰明确和实际可行的诉讼机制。小组委员会清楚知道集体诉讼机制有不当地鼓动人们提起诉讼的风险,亦深知有需要谨慎行事。

依循上述取向,小组委员会建议,为了筛除明显属不可为的集体诉讼案件,集体诉讼程序除非获法庭核证,否则不应获准以集体诉讼程序的方式继续进行。此外,这套新机制应首先在高等法院原讼法庭引入,而将之延伸至区域法院一事应暂缓最少五年,直至涉及新程序的案例法得以确立为止。这套机制一经延伸至区域法院,区域法院法官便应获赋权将复杂的案件转介高等法院原讼法庭审讯。

小组委员会建议,新的集体诉讼机制应采用“选择退出”模式。换言之,当案件一经法庭核证为适合以集体诉讼的方式进行,有关集体的成员(符合法庭所发出的命令所界定者)便会自动被视为受到该项诉讼所约束,但如任何成员在法庭命令所限定的时间内以该命令所订明的方式选择退出,则不在此限。如果集体诉讼程序涉及来自香港以外的当事人,则应以“选择加入”程序作为预设模式(即除非某人主动采取步骤加入集体诉讼,否则不会获纳入该诉讼中成为当事人),并应赋予法庭酌情决定权,让法庭在案件的特别情况构成足够理由时,可采用“选择退出”程序。

谘询文件中的各项建议旨在推动有关讨论,并不代表小组委员会的最终结论。小组委员会欢迎各界对谘询文件中所讨论的任何议题(尤其是第10章中所列出的问题)提出意见、评论及建议。谘询期将于2010年2月4日结束。

新闻稿 (PDF) (MS Word)
谘询文件摘要 (PDF) (MS Word)
谘询文件 (PDF) (MS Wo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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