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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法改会成员是由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委任,但法改会是独立于政府以外的组织。法改会报告书所表达的观点,均源自法改会成员而非政府本身,所以法改会发表报告书后,并不表示报告书所载的建议会自动获政府采纳和透过立法落实,而是每一次均必须将有关建议提交政府辖下的相关决策局考虑。政府有时候会不赞同法改会的观点,并且不采纳其建议,其中两个例子是《债务及损害赔偿金利息问题研究报告书》(1990年)和《规管收债手法报告书》(2002年)。

就法改会建议的落实情况向立法会汇报

自2013年起至2022年,律政司司长以法改会主席的身分向立法会司法及法律事务委员会提交年度报告书,汇报法改会建议的落实情况。自2023年起,政务司司长办公室辖下行政署负责统筹相关决策局及部门就往后进展作出的详细回应,并就此每年向全体立法会议员提交资料文件。上述年度报告书或资料文件(视乎何种情况而定)按年载于下列档案:

2023年度报告书2023

2022年度报告书2022

2021年度报告书2021

2020年度报告书2020

2019年度报告书2019

2018年度报告书2018

2017年度报告书2017

2016年度报告书2016

2015年度报告书2015

2014年度报告书2014

2013年度报告书2013


按落实情况表列法改会报告书的一览表

法改会自1982年1月1日以来,只有一份报告书建议对相关法律不作改变。1 其余各报告书按落实情况分类表列于以下的一览表,当中列出落实有关法改会建议的法例的详情或所采取的其他行动:

(a) 建议已全面落实;

(b) 建议已部分落实;

(c) 建议正在考虑或落实中;

(d) 建议不获政府接纳;

(e) 建议为政府没有计划在现阶段落实者


(a) 建议已全面落实

报告书(发表年份和月份) 负责的决策局 落实建议的法例或其他相关资料,
包括负责决策局的回应
1 商业仲裁(1982年1月) 律政署 由修订第341 的《仲裁(修订)条例》(1982年第10号条例)(1982年3月章)落实2
2 票据法例(1982年12月) 律政署 由修订第19章的《汇票(修订)条例》(1983年第16号条例)(1983年4月)落实
3 有关同性恋行为之法律(1983年6月) 保安科 由修订第200章的《刑事罪行(修订)条例》(1991年第90号条例)(1991年7月)落实
4 社会服务令(1983年6月) 卫生福利科 《社会服务令条例》(第378章)(1984年第78号条例)(1984年11月)落实
5 有关过失责任人彼此分担责任之法律 (1984年4月) 律政署 《民事责任(分担)条例》(第377章)(1984年第77号条例)(1984年11月)落实
6 人身伤亡赔偿问题(1985年2月) 律政署 《致命意外条例》(第22章)(1986年第41号条例)(1986年7月)和修订第23章的《法律修订及改革(综合)条例》(1986年第40号条例)(1986年7月)落实
7 保险法律(1986年1月) 财经事务科 由修订第41章的《保险公司(修订)(第3号)条例》(1994年第76号条例)(1994年7月)落实
8 年青人年龄在民事法中的法律效力问题(1986年4月) 律政署 《成年岁数(有关条文)条例》(第410章)(1990年第32号条例)(1990年5月) 《婚姻及子女(杂项修订)条例》(1997年第69号条例)(1997年6月)
《法律改革(杂项规定及次要修订)条例》(1997年第80号条例)(1997年6月)落实
9 管制免责条款(1986年12月) 工商科 《管制免责条款条例》(第71章)(1989年第59号条例)(1989年11月)落实
10 死因裁判官专题(1987年8月) 布政司办公室 《死因裁判官条例》(第504章)(1997年第27号条例)(1997年5月)落实
11 有关应否采用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示范法》(1987年9月) 律政署 由修订第341章 的《仲裁(修订)(第2号)条例》(1989年第64号条例)(1989年11月)落实3
12 刑事诉讼中配偶的作证资格和可否强制作证问题(1988年12月) 律政司 由修订第8章的《证据(杂项修订)条例》(2003年第23号条例)(2003年7月)落实
13 刑事诉讼的保释问题(1989年12月) 律政署 由修订第221章的《刑事诉讼程序(修订)条例》(1994年第56号条例)(1994年6月)落实
14 售卖货品及提供服务法例(1990年4月) 工商科 由修订第26章的《货品售卖(修订)条例》(1994年第85号条例)(1994年10月)、《服务提供(隐含条款)条例》(第457章)(1994年第86号条例)(1994年10月)《不合情理合约条例》(第458章)(1994年第87号条例)(1994年10月)落实
15 遗嘱、未留遗嘱情况下的继承以及死者家属和受供养人士的供养问题(1990年5月) 政务科 由修订第30章的《遗嘱(修订)条例》(1995年第56号条例)(1995年7月)、修订第73章的《无遗嘱者遗产(修订)条例》(1995年第57号条例)(1995年7月)《财产继承(供养遗属及受养人)条例 》(第481章)(1995年第58号条例)(1995年7月)和修订第23章《法律修订及改革(综合)(修订)条例》(1996年第16号条例)(1996年5月) 落实
16 游荡问题(1990年7月) 保安科 由修订第200章的《刑事罪行(修订)(第2号)条例》(1992年第74号条例)(1992年7月)落实
17 非婚生子女问题(1991年12月) 卫生福利局 《父母与子女条例》(第429章)(1993年第17号条例)(1993年3月)落实
18 离婚理由及结婚三年之内申请离婚的时间规限 (1992年11月) 政务科 由修订第179章的《婚姻诉讼(修订)条例》(1995年第29号条例)(1995年5月)落实
19 版权法律的改革(1994年1月) 工商科 《版权条例》(第528章)(1997年第92号条例)(1997年6月)落实
20 煽惑、串谋及未遂罪等初步罪行的编纂(1994年5月) 律政署 由修订第200章的《刑事罪行(修订)条例》(1996年第49号条例)(1996年7月)落实
21 私隐 — 第一部分:有关保障个人资料的法律改革(1994年8月) 政务科 《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第486章)(1995年第81号条例)(1995年8月)落实
22 售楼说明 — 第一部分:本地未建成住宅物业:售楼说明及签约前事宜(1995年4月) 运输及房屋局 《一手住宅物业销售条例》(第621章)(第2012年第19号)(2012年7月)落实
23 无力偿债 — 第一部分:破产(1995年5月) 财经事务科 由修订第6章的《破产(修订)条例》(1996年第76号条例)(1996年12月)落实
24 民事法律程序中的传闻证据规则(1996年7月) 律政司 由修订第8章的《证据(修订)条例》(1999年第2号条例)(1999年1月)落实
25 订立一项实质的欺诈罪(1996年7月) 律政司 由修订第210章的《盗窃罪(修订)条例》(1999年第45号条例)(1999年7月)落实
26 杀人罪行的一年零一日规则 (1997年6月) 律政司 《2000年成文法(杂项规定)条例》(2000年第32号条例)(2000年6月)落实
27 香港的刑事责任年龄(2000年5月) 保安局 由修订第226章的《少年犯(修订)条例》(2003年第6号条例)(2003年3月)落实
28 监护权和管养权 — 第一部分:儿童监护权(2002年1月) 劳工及福利局 由修订第13章的《2012年未成年人监护(修订)条例》(2012年第1号条例)(2012年1月)落实
29 监护权和管养权 — 第二部分:国际性的父母掳拐子女问题(2002年4月) 劳工及福利局 政府回应
(2009年11月)

政府回应
(2012年12月)

现况:
由修订《掳拐和管养儿童条例》(第512章)的(掳拐儿童法例 (杂项修订) 条例》(2014年第16号条例) (2014年11月)落实。

30 断定居籍的规则(2005年4月) 律政司 《居籍条例》(第596章)(2008年第4号条例)(2008年2月)落实
31 立约各方的相互关系(2005年10月) 律政司 政府回应
(2010年11月)

政府回应
(2012年12月)

现况:
《合约(第三者权利)条例》(第623章)(2014年第17号条例) (2014年12月)。有关的生效日期公告于2015年6月5日在宪报刊登,而该条例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

32 持久授权书(2008年3月) 律政司 由修订第501章的《持久授权书(修订)条例》(2011年第25号条例) (2011年12月)落实
33 与儿童有关工作的性罪行纪录查核:临时建议(2010年2月) 保安局 政府回应
(2011年12月)

现况:
保安局在2011年11月28日宣布,由2011年12月1日起实施一个根据法改会的建议而设立的机制,让雇主在聘用雇员从事与儿童或精神上无行为能力人士有经常接触的工作时,可以查核准雇员的性罪行定罪纪录。

34 14岁以下男童无性交能力的普通法推定(2010年12月) 保安局 《2012年成文法(杂项规定)条例》(2012年第26号条例)(2012年7月)落实
35 第三方资助仲裁
(2016年10月)
律政司 政府回应
(2017年1月)

现况:
《2017年仲裁及调解法例(第三者资助)(修订)条例》(2017年第6号条例)(2017年6月)落实。4

36 窥淫及未经同意下拍摄裙底(2019年4月) 保安局 由修订第200章的《2021年刑事罪行(修订)条例》(2021年第35号条例)(2021年10月)落实
37 与仲裁结果有关的收费架构(2021年12月) 律政司 由修订第159章及第609章的《2022年仲裁及法律执业者法例(与仲裁结果有关的收费架构)(修订)条例》(2022年第6号条例)(2022年6月)落实。


(b) 建议已部分落实

报告书(发表年份和月份)及负责的决策局 负责的决策局 落实建议的法例或其他相关资料,
包括负责决策局的回应
38 拘捕问题(1992年11月 保安局 政府回应
(2009年2月)

政府回应
(2012年12月)

政府回应
(2021年6月)

现况:
保安局表示:“在过去多年,保安局已联同其执法部门详细研究并于不同阶段全面考虑报告书内提出的建议。大部份获接纳的建议已成功落实,以完善本地的执法制度和提供足够的程序保障。保安局已因应过去多年的本地执法经验以及自报告书公布以来的法例演变,进一步考虑余下的建议,并确认报告书所需的一切跟进工作已经完成,无需再作其他法例修订。”

39 无力偿债 — 第三部分:关于《公司条例》的清盘条文(1999年7月) 财经事务及库务局 政府回应
(2009年4月)

政府回应
(2012年12月)

现况:
某些属于技术性的建议由修订第32章的《公司(修订)条例》(2003年第28号条例)落实。

经检讨报告书中所处理的主要议题,并考虑到业界的最新发展,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得出以下结论:

  • “将公司破产法例与个人破产法例合并的建议,由于没有明显好处,市场亦没有要求作此改变,故不予跟进;
  • 将继续依赖由既有的专业界别就无力偿债案件提供私营服务,而不拟于现时设立和维持一个法定的发牌制度,因后者被认为没有成本效益;
  • 关于司职人员的酬金(收费)问题,市场在厘定无力偿债案件私营服务的收费水平事上一向运作畅顺,遇有争议便交由法院的讼费评定官处理,因此无须设立审裁小组以就收费作出裁定;
  • 法改会关注到破产管理署应获提供充裕的经费,当局已知悉此事。破产管理署的拨款申请,包括所需的额外资源,将会继续按照当局行之有效的既定政策和程序予以处理。”

该局表示,于2017年2月13日起生效的《2016年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修订)条例》已实施法改会报告书所建议的其他技术性修订,以改善香港公司的清盘制度,使其与时并进。

40 规管收债手法(2002年7月) 保安局 报告书建议检讨当时对收集和使用“正面个人信贷资料”所施加的限制。在没有立法的情况下,个人资料私隐专员在《2002年个人信贷资料实务守则》中落实了这项建议。

政府在2005年9月不接纳报告书的其他建议。
41 售楼说明 — 第三部分:本地已建成住宅物业:售楼说明及签约前事宜(2002年9月) 运输及房屋局 有关原发展商一手发售的已落成物业的建议由《一手住宅物业销售条例》(第621章)(2012年第19号条例)(2012年7月)落实,该条例规管已落成及未落成一手住宅物业的销售。

房屋局表示:“在地产代理监管局(监管局)的协助下,得以加强规管本地二手住宅物业的销售。监管局的其中一项规定是由2013年1月1日起,如可从差饷物业估价署或首份协议取得二手住宅物业实用面积的资料,则地产代理必须向准买家提供有关资料。”

42 监护权和管养权 — 第三部分:排解家庭纠纷程序(2003年3月) 民政及青年事务局 政府回应
(2009年5月)

政府回应
(2013年4月)

现况:
报告书的研究范围是解决家庭纠纷所可采用的各种不同方法,而重点特别在于调解服务的使用。报告书提出了多项建议,以加强家事调解服务和改善家事诉讼程序。

民政及青年事务局表示:“本局获指派协调相关决策局及部门的意见,以就法改会提出的建议拟定回应。随着民事司法制度改革的落实,法律援助的适用范围已自2009年起扩大至涵盖民事法律程序中的调解。法律援助署于2009年4月2日至2024年1月31日期间,批准拨款予2,069宗婚姻个案以委任调解员。2012年5月,司法机构发出《家事调解:实务指示》,说明争议各方及其法律代表有责任协助法院鼓励各方采用调解,作为解决争议的替代程序。再者,《排解子女纠纷试验计划:实务指示》已自2012年10月起生效,并自2016年4月起成为正式的实务常规。有意寻求调解的父母可向由司法机构成立的综合调解办事处寻求协助。司法机构于2024年3月起推出为期两年的家事法庭转介调解计划作为试验计划。此计划旨在通过家事法庭法官及聆案官、综合调解辧事处及家事调解员之间采取协作方式,协助离异双方在法院大楼内解决他们的争议。认可家事调解员已受委聘于聆讯当天在有需要时在法院大楼提供调解服务。关乎婚姻及家事法律程序中财务纠纷私人审裁的试验计划的实务指示,自2015年1月19日起生效,并于2024年再度延长两年至2026年。该计划为解决争议提供另一种替代模式,旨在进一步促进和解。家庭议会所委托的研究小组于2016年年底完成一项有关在香港提供家事调解服务的研究。家庭议会已向相关的决策局/部门及团体提供上述研究所得及建议,以供它们参考和采取适当的跟进行动。”
43 私隐 — 第六部分:规管秘密监察(2006年3月) 政制及内地事务局 政府回应
(2009年4月)

政府回应
(2012年12月)

现况:
2006年3月,《截取通讯及监察条例草案》在法改会报告书发表之前已提交立法会。该条例草案旨在规管由公职人员进行的截取通讯行为,以及他们使用监察器材的事宜,并且设立截取通讯及监察事务专员的职位,以监督四个执法机关遵守有关规定的情况。该条例草案于2006年8月6日通过成为2006年第20号条例(第589章)。另见下文第44及47项。

44 私隐── 第二部分﹕规管截取通讯的活动(1996年12月) 政制及内地事务局 政府回应
(2009年4月)

政府回应
(2012年12月)

现况:
《截取通讯及监察条例草案》于2006年8月6日通过成为2006年第20号条例(第589章)。该条例旨在规管由公职人员进行的截取通讯行为及他们使用监察器材的事宜,并且设立截取通讯及监察事务专员的职位,以监督四个执法机关遵守有关规定的情况。

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在2015年就落实法改会报告书建议的情况向司法及法律事务委员会提交的报告书中表示:“本局已考虑这个课题的法改会报告书和《缠扰行为》、《传播媒介的侵犯私隐行为》、《侵犯私隐的民事责任》、《规管秘密监察》这四份法改会报告书。

这五份报告书触及敏感和具争议性的政策和政治议题,即如何在保障个人私隐权与媒体自由两者之间取得平衡。社会上不同界别提出了各种各样的回应和分歧很大的意见。鉴于所涉政策和政治议题的复杂与敏感性,本局会视乎情况以适当的方式考虑这五份报告书,并在与各有关方面磋商后策划未来路向。”

该局表示已着手处理法改会《缠扰行为》报告书。见下文第47项。

45 按条件收费(2007年7月) 民政事务局 政府回应
(2010年10月)

现况:
报告书提出多项建议,包括藉提高财务资格限额而扩大法律援助辅助计划,以及增加这项计划适用的案件类别。法律援助辅助计划的财务资格限额在2011年5月提高,适用的案件类别也在2012年11月扩大。

政府在2010年10月不接纳报告书的其他建议。


(c) 建议正在考虑或落实中

报告书(发表年份和月份) 负责的决策局 落实建议的法例或其他相关资料,
包括负责决策局的回应
46 无力偿债 — 第二部分:企业拯救及无力偿债情况下营商(1996年10月) 财经事务及库务局 政府回应
(2013年3月)

现况
财经事务及库务局表示:

  • 该局曾就是否以及如何在香港设立法定企业拯救程序展开多次咨询,并在2020年向主要的持份者介绍具体立法建议,当中包括立法会议员、工商界、专业人士界别(包括法律及会计界别)、劳工界等。立法建议获得一定支持和接受,特别是会计及法律界专业界别和部分商界人士,但亦有主要持份者对建议有所保留。劳工界忧虑企业拯救程序可能被滥用,以转移公司资产或推迟雇员取得破产欠薪补偿的时间,亦有意见忧虑企业的临时监管人在建议拯救方案时因偏重保护企业生存而对雇员保障不足。此外,中小型企业担心由于企业拯救程序复杂且涉及的专业人士费用高昂,只有大企业有能力采用,而且自己将会是企业使用拯救程序中的无抵押债权人,议价能力较低,可能须无奈接受企业拯救方案提出的大幅债务减免,不易在过程中受益。
  • 该局在制定立法建议时,就上述关注与相关界别作了多轮深入讨论,并积极尝试平衡各方不同的利益。但总体而言,不少主要持份者和立法会议员仍认为建议复杂,并且对香港现有的公司清盘制度而言比较新颖,并要求更多时间评估建议对有关业界的利害。当中部分人士更对方案表示反对或强烈保留。该局会继续收集和评估持份者的意见,亦欢迎专业界别就企业拯救程序或其他可改进现有公司清盘制度的地方提出建议,以助决定下一步的工作。
47 私隐 — 第三部分:缠扰行为(2000年10月) 政制及内地事务局 政府回应
(2009年4月)

政府回应
(2012年12月)

现况:
政制及内地事务局表示:“本局已决定首先处理法改会《缠扰行为》报告书,并已在2011年12月至2012年3月就报告书的建议咨询公众。鉴于法改会的建议对包括媒体自由以及表达自由等宪制权利的影响引起关注及不同意见,本局委聘了香港大学比较法与公法研究中心(‘顾问’)就海外司法管辖区实施反缠扰行为法例的经验进行研究,并于2013年12月向立法会政制事务委员会汇报顾问的研究结果和建议方案。政制事务委员会一些委员对制定缠扰法例仍有很大保留,并反建议进一步探讨‘特定关系’方案。

其后,本局向曾于2011/12年的咨询中提交书面意见的持份者(包括香港大律师公会和香港律师会)征询意见。经考虑所得回应及律政司的意见后,所有方案(即法改会建议的方案、顾问建议的方案及‘特定关系’方案)显然均未能获得政制事务委员会委员、主要持份者或公众的支持,认为达不到在保障所有人士免受缠扰的同时避免干预新闻及表达自由的目的。

有见及此,本局认为现时未有合适的条件就此事再作跟进,并于2014年6月16日就此征询政制事务委员会的意见。在该次委员会会议中,一些委员支持不再跟进法改会的建议。至于‘特定关系’方案,委员得悉方案存在原则上的困难,而且自法改会报告书于2000年发表至今,个别法例已经修订,或已采用行政措施,以加强管制在家庭范畴内、业主与租客之间以及放债人与债务人之间的骚扰。没有委员要求再跟进此一方案。

本局会考虑立法会议员及持份者的意见,并留意相关发展,以考虑未来路向。”
48 货品供应合约(2002年2月) 商务及经济发展局 政府回应
(2010年11月)

政府回应
(2013年3月)

现况:
商务及经济发展局表示:

  • 该局同意,所有类别的货品供应合约中的隐含责任承担均应有一致的标准,并应在适当时候引入立法修订,将目前就货品售卖合约而适用的隐含责任承担,延伸至适用于货品供应合约。
  • 该局致力完善保障消费者的法例,并于2019年4月完成就美容和健身服务消费合约设立法定冷静期的建议的公众咨询。惟公众咨询结束不久后,自2019年下半年,社会环境、经济情况和消费气氛都产生了急剧变化。香港于2023年开始全面复常,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的营运仍面对不少挑战。该局会继续因应当前情况,包括经济环境和相关投诉及执法数字,小心检视有关建议,然后再决定未来路向。
  • 该局亦注意到:
    • 《货物销售(联合国公约)条例》已于2022年12月1日生效,该条例的目的是在香港实施《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销售公约》);以及
    • 法改会在2002年提出建议之后,法改会当时参考的三个司法管辖区(澳大利亚、新西兰和英国)与合约有关的法例亦有所变化。
  • 该局会因应上述将《销售公约》适用于香港的计划进展和所产生的影响,澳大利亚、新西兰和英国与合约有关的法例的最新变化,以及其他需要优先处理的政策措施和立法工作,在适当时候研究法改会的建议。
49 私隐 — 第四部分:传播媒介的侵犯私隐行为(2004年12月) 政制及内地事务局 政府回应
(2009年4月)

政府回应
(2012年12月)

现况:
政制及内地事务局表示:“报告书触及敏感和具争议性的政策和政治议题。社会上不同界别提出了各种各样的回应和分歧很大的意见。鉴于所涉政策和政治议题的复杂与敏感性,政制及内地事务局会留意相关发展,以考虑未来路向。”见上文第44及47项。

50 私隐 — 第五部分:侵犯私隐的民事责任(2004年12月) 政制及内地事务局 政府回应
(2009年4月)

政府回应
(2012年12月)

现况:
政制及内地事务局表示:“报告书触及敏感和具争议性的政策和政治议题。社会上不同界别提出了各种各样的回应和分歧很大的意见。鉴于所涉政策和政治议题的复杂与敏感性,政制及内地事务局会留意相关发展,以考虑未来路向。”见上文第44及47项。

51 监护权和管养权 — 第四部分:子女管养权及探视权(2005年3月) 劳工及福利局 政府回应
(2011年6月)

政府回应
(2012年12月)

现况:
报告书就子女的管养权及探视权问题,一共提出了72项建议,其中包括建议香港应追随英格兰及威尔斯以及澳大利亚等多个司法管辖区的做法,在家事法中应用父母责任模式。报告书的部分建议将会从根本上改变现行家事法中的“管养权”概念,并且会有深远的影响。

劳工及福利局在征询律政司、前民政事务局(自2022年7月1日起重组为民政及青年事务局)、社会福利署、司法机构及其他相关政府决策局/部门的意见后,拟备了《子女法律程序(父母责任)条例草案》草稿(下称拟议法例),以跟进大部分的法改会建议。该局在2015年11月25日就拟议法例展开了为期四个月的公众咨询。该局表示:建议69(将无需父母同意亦可结婚的年龄下限由21岁降至18岁)及建议50(在法例中列明一系列的情况,以决定何时适宜在关乎儿童的法律程序中为儿童委任独立法律代表)将会分开处理。”

上述公众咨询已于2016年3月25日结束。

该局于2017年5月向立法会福利事务委员会(委员会)报告咨询的结果,结果显示支持于现阶段落实拟议法例的意见所占比率与反对意见所占者大致相若(即各占百分之三十四点五),另有百分之二十的意见则认为拟议法例在原则上值得支持,但先决条件是要增加资源和支援措施。支持意见认为拟议法例符合有些国家的做法,并可维护子女的最佳利益。反对意见则认为拟议法例不能协助离异父母化解矛盾,尤其是高危及有家暴背景的家庭,反而可能引起更多家庭问题,对子女发展不利。单亲团体特别担心,就重大决定须取得另一方同意或须通知另一方的新规定,会被存心制造麻烦并不怀好意的一方利用来妨碍和骚扰前配偶,对子女造成困扰,亦会使离异父母长期互相敌视和引致更多法律诉讼。另外,该局也留意到,委员会分别于2016年2月22日和2017年5月8日一致通过两项议案,要求政府不要在现阶段向立法会提交拟议法例,直至为正办理离婚/离异/分居的家庭提供更多的支援措施。此外,也有团体代表在2017年10月4日举行的委员会特别会议上提出类似要求。

考虑到在公众咨询期间收集所得的意见和委员会的立场,该局于2018年3月12日的委员会会议上建议不在现阶段向立法会提交拟议法例,惟该局建议作为一优先事项,会于2018/2019年度增加资源以加强措施支援正办理离婚/离异/分居的家庭,一方面推广父母在离婚后仍应共同承担对子女的持续父母责任,另一方面加强共享亲职辅导和亲职协调服务,并把子女探视服务先导计划成为社会福利署的一项恒常服务及加以扩展。该局会继续留意持份者对立法方案的接受程度,尤其需要考虑是否能够释除反对立法人士的疑虑,再考虑是否提出立法和(如提出立法的话)何时为提出立法的适当时机。

52 医疗上的代作决定及预设医疗指示(2006年8月) 医务卫生局 政府回应
(2010年11月)

政府回应
(2012年12月)

政府回应
(2013年4月)

政府回应
(2015年3月)

现况:
医务卫生局表示:“在2009年展开的公众咨询所得结果显示,回应者一般不反对引入预设医疗指示作为个人决定的概念,但就立法推广有关概念而言,则未有明确共识或公众支持。医院管理局(医管局)于2010年7月发出《医院管理局成人预设医疗指示医护人员指引》,指导医管局前线人员如何在有关情况下以友善的态度处理晚期照顾安排。该指引已于2016年7月更新。2016年1月,医管局更新《医院管理局「不作心肺复苏术」指引》,将该指引扩及身患晚期而不可逆转疾病的非住院病人。此举可让医疗人员执行非住院病人拒绝接受心肺复苏术的预设医疗指示。

有鉴于病人和社会似乎都较乐于接收有关的资讯,而且较愿意讨论晚期照顾安排和预设医疗指示概念,本局就相关立法是否合适进行检讨,并已于2019年9月就预设医疗指示及相关晚期照顾服务的安排咨询公众。本局于2020年7月就预设医疗指示及相关事宜发表公众咨询报告。《维持生命治疗的预作决定条例草案》已于2023年12月6日在立法会进行首读及二读,现正由相关法案委员会进行审议。”

53 刑事法律程序中的传闻证据(2009年11月) 律政司 政府回应
(2010年12月)

政府回应
(2012年12月)

现况:
律政司表示:“继《2018 年证据(修订)条例草案》于第六届立法会会期内的立法工作失效后,本司现时就此事作出全面性的检讨,目的是为了修订及进一步完善各项立法建议,以确保刑事法律程序中接纳传闻证据的新机制能最有效地秉行公正。政府致力推进立法工作,并争取在第七届立法会会期内重新提交修订条例草案。"

54 出任陪审员的准则(2010年6月) 律政司 政府回应
(2010年12月)

政府回应
(2012年12月)

现况:
政府现正全面研究报告书的建议,以考虑是否落实立法建议。这是为了确保出任陪审员的准则的任何变化都能有效秉行公正。

55 持久授权书:个人照顾事宜(2011年7月) 劳工及福利局 政府回应
(2011年12月)

政府回应
(2012年12月)

现况:
政府当局在召开跨部门工作小组的会议检讨报告书的建议后,于2017年12月28日就条例草案的草稿展开公众咨询,并于2018年1月22日向立法会司法及法律事务委员会简报有关的咨询。咨询期已于2018年4月28日结束。政府现正修改条例草案的草稿,以便进行第二轮公众咨询。

56 一罪两审(2012年2月 律政司 政府回应
(2012年8月)

政府回应
(2013年2月)

现况:
律政司表示:“律政司打算推展报告书的所有建议,并将会咨询持份者,以便拟定法例修订的细节。本司现正草拟条例草案,以便征询法律专业团体、司法机构和持份者的意见。”

57 集体诉讼(2012年5月) 律政司 政府回应
(2012年11月)

现况:
律政司表示:“律政司已成立跨界别工作小组,研究和考虑报告书的建议。工作小组的成员包括私人机构持份者、相关的政府决策局和部门、两个法律专业团体和消费者委员会的代表,以及一名司法机构的代表。该名司法机构代表的职能仅限于从如何配合法庭运作的角度,在商议过程中提供意见。

工作小组在2013年至2020年间举行三十一次会议。此外,在工作小组下亦成立了小组委员会,以协助工作小组解决讨论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技术问题。小组委员会于2014年至2019年间举行了三十三次会议。

工作小组于2020年12月31日透过其设于律政司的秘书处,宣布有意委聘顾问研究有关引入集体诉讼制度(该集体诉讼制度将由仅限于消费者集体诉讼的试点计划开始)对香港带来的(潜在及可能)经济及其他相关影响。顾问合约已于2021 年8月26日向罗兵咸永道咨询服务有限公司(‘顾问')批出。顾问将会提交其研究结果和建议,以供政府考虑,并定出未来路向。”

58 慈善组织(2013年12月) 民政及青年事务局

民政及青年事务局所表明的立场如下:“法改会《慈善组织》报告书的建议与多个政府决策局及部门的职权范围有关。鉴于法改会报告书(法改会报告)内多项建议对香港慈善组织的定义和运作构成重大影响,政府必须详细和审慎考虑有关建议。本局获指派协调各相关决策局及部门的意见,以回应法改会提出的建议。本局在跟进有关协调工作时,已一并参考《审计署署长第68号报告书》(审计报告)及政府账目委员会第68号及第68A号报告书(账委会报告)中提出的改善建议,以期就法改会的建议拟定回应。

政府已于参考法改会报告、审计报告及帐委会报告中的建议后,在2018及2019年分两阶段推出并实施一系列的行政措施,以优化与慈善筹款活动相关的监察及支援工作。政府会继续因应情况考虑是否需要修订法例。

另外,相关决策局代表在2022年5月25日的立法会会议上回应陈颖欣议员有关「对网上筹款活动的规管」的口头质询时已作出详细回复,包括指出相关法例(如:《有组织及严重罪行条例》及《盗窃罪条例》等)对透过筹款活动进行违法行为的规管。有关的回复载于以下连结:

59 逆权管有(2014年10月) 发展局 政府回应
(2021年6月)

现况:
发展局在征询地政总署和土地注册处的意见后表示:

  • 该局同意法改会建议现有的逆权管有条文在现存的契约注册制度之下应予保留。
  • 法改会建议逆权管有的法律应在未来推行第585章《土地业权条例》后的注册土地制度之下重新订定。该局原则上欢迎有关建议,以透过合适的措施令私人业权具有确定性,从而补足业权注册制度。就此,政府一直就在新批出土地先行实施《土地业权条例》下业权注册制度的建议与持份者积极联系。发展局于2022年12月向立法会发展事务委员会汇报,作为实施业权注册制度建议的一部份,政府会研究订明逆权管有的法律不适用于未来业权注册制度所涵盖的新批出土地的可行性,以合符《土地业权条例》赋予土地业权确定性的原则。预计相关的建议将会于2024年下半年与《土地业权条例》的修订草案一并提交立法会审议。
  • 法改会报告书建议新界的土地界线问题,最好是在《土地业权条例》的实施过程中一并解决。现时地政总署施行自愿提交安排,让认可土地测量师根据第473章《土地测量条例》下的实务守则提交土地界线资料。该局备悉法改会的建议,并会继续留意有关情况及是否需要进行检讨。
  • 法改会报告书亦建议立法修订第347章《时效条例》,以厘清逆权管有的法律原则,并推翻过往的司法裁决。一般来说,政府对于干预既定法律原则和司法裁决采取谨慎的态度。该局现阶段看不到有迫切需要推行有关的立法修订。该局将继续留意相关法律的发展,并适时检讨是否需要进行有关修订。
  • 法改会不建议制定一项法定推定或法定转让,使逆权管有人变成须根据政府租契的契诺而负上法律责任,亦不建议修改关于祖地的逆权管有法律。该局同意以上建议。
  • 该局会继续留意逆权管有法律在香港和海外司法管辖区的发展,并适时进行检讨。就公众教育而言,该局已在其网站发放资讯,令土地拥有人认识对自己的权利坐视不理的影响,以及正确管理和保管其土地以防止逆权管有的重要性。
60 检讨实质的性罪行(2019年12月) 保安局 保安局表示:“政府会一并研究法改会两份相关报告书(《检讨实质的性罪行》及《性罪行检讨中的判刑及相关事项内的建议,并参考海外司法管辖区相关法例的发展,以制订具体法例修订建议。政府会适时就法例修订建议进行公众咨询,并会将修订建议提交立法会审议。 ”
61 导致或任由儿童或易受伤害成年人死亡或受到严重伤害个案(2021年9月) 劳工及福利局

政府回应
(2022年9月)

现况:
劳工及福利局表示:“怀疑虐待儿童个案强制举报机制跨政策局工作小组5欢迎法律改革委员会报告书的建议,建议的「没有保护罪」6与政府保障儿童最佳利益和安全及绝不姑息虐儿行为的政策目标一致。工作小组察悉建议的新罪行复杂,尤其在机构环境下的应用。由于该报告书建议最高刑罚为20年监禁,这些构成该罪行的作为(或不作为)必须仔细和清晰界定。工作小组会参考过往案例,考虑如何落实建议,并研究如何清晰阐释「照顾责任」概念及其他主要用语,尤其处于机构环境的情况。同时,政府正推展有关怀疑虐待/疏忽照顾儿童个案强制举报规定的立法工作,并已向立法会提交条例草案。在不影响立法时间表的情况下,工作小组会研究如何协调强制规定清单中的从业员举报虐儿个案及建议罪行在机构环境下应用「照顾责任」概念的做法之间的矛盾。”

62 性罪行检讨中的判刑及相关事项(2022年5月) 保安局 保安局表示:“政府会一并研究法改会两份相关报告书(《检讨实质的性罪行》及《性罪行检讨中的判刑及相关事项》)内的建议,并参考海外司法管辖区相关法例的发展,以制订具体法例修订建议。政府会适时就法例修订建议进行公众咨询,并会将修订建议提交立法会审议。”
63

人身伤害个案按期支付未来金钱损失赔款

(2023年1月)
律政司

政府回应
(2024年1月)

现况:
律政司表示:“律政司已组成一个由副法律政策专员(政策事务)担任主席的专责小组(‘专责小组’),研究和考虑应否落实报告书的建议,而如果应该的话,又应如何实施。专责小组的成员来自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医务卫生局、劳工处以及律政司。专责小组已于2023年12月15日召开首次会议。专责小组将进一步讨论与建议相关的问题。之后政府会根据专责小组的讨论结果和建议定出未来的路向。”


(d) 建议不获政府接纳

报告书(发表年份和月份) 负责的决策局 负责决策局的回应
64 招供词及其在刑事诉讼中可予采纳程度(1985年10月) 律政署 政府在1987年9月不接纳报告书的建议。
65 藐视法庭法例(1987年7月) 律政署 政府在1994年1月不接纳报告书的建议。
66 债务及损害赔偿金利息问题(1990年7月) 财政科 政府在1994年5月不接纳报告书的建议。
67 使用外在材料作为法规释义的辅助工具 (1997年3月) 律政司 政府在2023年7月不接纳报告书的建议。


(e) 建议为政府没有计划在现阶段落实者

报告书(发表年份和月份) 负责的决策局 负责决策局的回应,或其他相关资料
68 售楼说明 — 第二部分:境外未建成住宅物业(1997年9月) 房屋局 房屋局表示:
  • 法改会报告书在1997年发表后,当时的相关决策局曾小心研究报告书,并就此征询地产代理监管局(监管局)的意见。在咨询过程中,监管局曾对多个司法管辖区在住宅物业销售方面的法律与实务进行研究,这些司法管辖区包括澳大利亚的新南威尔士、加拿大的不列颠哥伦比亚、英国的英格兰及威尔斯,以及中国内地。研究所得结论为,建议的规管机制不会有效,因为该机制只适用于地产代理,而不适用于境外住宅物业的卖家。
  • 在法改会撰写该报告书时,正值境外住宅物业在香港的销售量大增,尤以位于内地的未建成住宅物业为主。不良手法萌生,买家所得资料不足,还有所谓烂尾楼等问题,在当时皆颇为普遍。鉴于监管局在研究建议规管机制是否有效后所得的结论,本局没有推行该报告书的建议,而是采取其他措施,那就是由监管局与消费者委员会加强对公众的教育,让公众认识到购买香港境外的未建成住宅物业所存在的风险。”

该局并察悉:

  • 加强公众教育卓有成效,其后多年来,关于境外未建成住宅物业销售的投诉大幅减少。因此,似乎没有迫切的需要立法规管境外住宅物业在香港的销售。
  • 此外,持牌地产代理在处理境外未建成物业的销售时,必须遵守监管局发出有关方面的指引,当中包括尽职审查及备存纪录的规定。2023年年底,监管局优化有关指引,特别是在发出广告及提供物业资料方面加入新规定,以进一步提高持牌地产代理的专业水平,并为消费者提供更佳保障。新指引会于2024年7月1日生效。由于持牌地产代理受到监管局规管,消费者如委托持牌地产代理购买境外物业,可获得较佳的保障。监管局透过不同渠道向公众传递这项信息。
  • 规管在香港进行的境外住宅物业的销售,牵涉多个复杂议题。尤其是自法改会报告书发表以来,资讯科技发展日新月异,境外住宅物业的卖家现时可以轻易透过互联网直接在香港进行销售和推广活动。司法管辖权不是一个容易解决的问题。
  • 鉴于上述的情况,本局没有推行1997年法改会报告书的具体建议。
  • 然而,本局将会继续监察有关情况,并因应最新发展检视现状。"
69 不安全产品的民事责任(1998年2月) 商务及经济发展局 政府回应
(2010年11月)

政府回应
(2012年12月)

现况
报告书建议设立一个“严格法律责任”机制,让受损一方因不安全产品所引致的损伤及损害而要求赔偿时,可以有多一个理据。政府当局曾于1999年咨询当时的立法会贸易及工业事务委员会。商界的代表对有关建议提出强烈反对。有些代表认为,若某一方(例如进口商)对产品安全没有完全的控制权而要该方承担法律责任,则实有欠公允。另有些代表则关注到诉讼费用及为符合规定而须付出的成本,很可能会有所增加。

商务及经济发展局所表明的立场如下:“鉴于社会人士在短期内就此事项达成共识的机会不大,本局无意在现阶段落实法改会的建议。”
70 《刑事诉讼程序条例》(第221章)附表3所列的例外罪行(2014年2月) 保安局 政府回应
(2021年6月)

现况:
保安局表示:

  • “法改会有关例外罪行的报告书的建议或会影响治安及司法程序。经进一步考虑后,保安局不认为适合在短期内废除例外罪行。
  • 例外罪行的制度在1970年代引入,目的是回应社会上对严重及暴力罪行的关注,以及认为不应轻判犯下相关罪行的罪犯的公众情绪。例外罪行有效阻吓严重及暴力罪行。法改会报告书的建议是在社会的治安情况相对平稳的时候作出的。自2019年6月起,一连串涉及严重暴力的违法事件及骚乱严重损害了治安情况,并彻底逆转了2019至2020年的罪案趋势,令其不断恶化。现时要求以严厉判刑以达到阻吓作用的意见,以及重建香港守法文化的呼声,属前所未有的强烈。
  • 第221章附表3所列的例外罪行,是我们的刑法中最严重及暴力的罪行。废除全部例外罪行会向公众传递错误(即使并非刻意)的信息,以为现在这些罪行的罪责不再严重,可以轻判。这和政府维护法纪的坚定立场背道而驰。”

1 《在刑事法律程序中有关供认陈述的可接纳性的规管程序》报告书(2000年7月)。

2 自2011年6月1日起,第341章已由在同日开始实施的《仲裁条例》(第609章)(2010年第17号条例)取代。

3 自2011年6月1日起,第341章已由在同日开始实施的《仲裁条例》(第609章)(2010年第17号条例)取代。

4 有关第三者资助仲裁的条文已于2019年2月1日生效。有关第三者资助调解的部分条文的生效日期,将押后至律政司继续咨询调解业界及相关持份者以解决有关第三者资助调解的若干问题后决定。

5 工作小组成员包括劳工及福利局、教育局、前食物及卫生局(自2022年7月1日起改称医务卫生局)和保安局。

6 就适用于儿童方面,「没有保护罪」是指在因非法作为或忽略导致儿童死亡或受严重伤害的个案中没有保护该儿童。如受害人死亡,法律改革委员会建议的最高刑罚为监禁20 年;如受害人受严重伤害,则为监禁15年。